2025-09-26 10:18:14
引言:
执行和解作为化解“执行难” 的重要路径,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实现了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灵活平衡。据统计,我国每年约 30% 的执行案件通过和解方式推进。但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因效力瑕疵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 有的当事人以 “受胁迫签订” 为由诉请撤销,有的以 “恶意串通” 主张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赋予当事人起诉确认效力的权利,却未细化认定标准。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解析协议无效与可撤销的认定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基础
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单纯的民事合同,而是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属性的特殊法律文件。根据《和解规定》第一条,其核心特征在于“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这决定了其效力需满足双重要件:
1.程序要件:需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当事人具备相应诉讼行为能力;
2.实体要件: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且不违反执行程序的强制性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协议效力时,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允许变更履行标的、期限),又坚守公法底线—— 例如不得通过和解规避强制执行、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情形及实务认定
(一)法定无效情形的具体适用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典型情形包括:以和解协议规避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法定义务,或约定以禁止流通物(如走私物品)抵偿债务。例如某执行案件中,双方约定以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产抵债,法院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 认定协议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常见于涉及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资产抵偿债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需同时满足“双方通谋” 与 “损害结果” 两个要件。例如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虚构债务,通过和解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其他债权人追偿,第三人可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二)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
指导案例 126 号虽未直接涉及无效认定,但其裁判思路具有参照价值:法院强调 “和解协议履行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若协议签订时即存在无效事由(如抵债房产已查封且未告知),即使后续部分履行,仍可认定整体无效。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可撤销情形及行使规则
(一)可撤销的三类核心情形
1. 欺诈、胁迫情形
实务中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如被执行人隐瞒资产真实状况(如房产已抵押)构成欺诈;或通过暴力威胁迫使申请执行人降低债权数额构成胁迫。需注意,“商业谈判中的压力” 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2.显失公平情形
需同时满足“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与 “乘人之危” 两个条件。例如申请执行人利用被执行人急需解封账户的迫切需求,约定 “以 10% 的金额了结百万债务”,可认定显失公平。
3.重大误解情形
常见于对履行标的、金额的认知错误。如双方误将“违约金” 计入 “本金” 达成和解,一方可在知道误解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点
根据《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撤销权需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且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实务中需注意:
·除斥期间:欺诈、胁迫情形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重大误解为 “90 日”;
·举证责任:主张撤销方需提供证明瑕疵事由的证据(如录音、书面承诺、价格评估报告等)。
四、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程序层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提起效力诉讼,也不影响恢复执行程序推进,这一规则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诉讼拖延执行。
(二)实体层面: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
1.已履行部分的处理:通过抵债、支付等方式履行的财产,应根据过错原则返还。例如因被执行人欺诈导致协议撤销,申请执行人需返还抵债资产,被执行人需返还已受领的款项及利息。
2.损失赔偿责任:过错方需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申请执行人因信赖协议履行而支出的评估费、差旅费等。
五、实务风险防范与操作建议
(一)协议签订阶段的风险防控
1.尽职调查先行:申请执行人应核查被执行人资产权属(如房产是否抵押、车辆是否查封),避免因标的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2.明确条款内容:细化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资产交付标准等,避免“模糊表述” 引发争议;
3.留存书面证据:对谈判过程、资产状况说明等进行书面记录,防范后续效力争议。
(二)效力争议的应对策略
1.及时固定证据:发现效力瑕疵后,立即收集谈判录音、资产证明、沟通记录等;
2.双重权利并行:在提起效力诉讼的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避免执行时效经过;
3.第三人救济路径:其他债权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 或 “执行异议” 主张权利。
律师解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均需在“自愿协商” 与 “法律底线” 之间把握尺度。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的效力规则与《和解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规范协议签订、及时行使权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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