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

2025-09-26 10:18:14

执行和解作为化解“执行难” 的重要路径,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实现了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灵活平衡。据统计,我国每年约 30% 的执行案件通过和解方式推进。但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因效力瑕疵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 有的当事人以 “受胁迫签订” 为由诉请撤销,有的以 “恶意串通” 主张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赋予当事人起诉确认效力的权利,却未细化认定标准。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解析协议无效与可撤销的认定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单纯的民事合同,而是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属性的特殊法律文件。根据《和解规定》第一条,其核心特征在于“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这决定了其效力需满足双重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协议效力时,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允许变更履行标的、期限),又坚守公法底线—— 例如不得通过和解规避强制执行、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根据《和解规定》第十六条,撤销权需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且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实务中需注意: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均需在“自愿协商” 与 “法律底线” 之间把握尺度。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的效力规则与《和解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规范协议签订、及时行使权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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