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财产保全该如何操作?

2025-08-28 16:41:53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问题的重要制度。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有效保全,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是执行领域律师和当事人普遍关注的焦点。近日,有不少同行和当事人咨询,在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能否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可以,又该依据什么规定办理?今天,我们就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问题。

在执行实践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程序较为复杂,耗时可能较长。如果在这期间,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难以实现的风险。因此,明确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查期间以及申请前的财产保全办理规则,对于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规定为执行法院处理相关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执行领域律师指导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之所以参照这一规定办理财产保全,是因为此时申请人的变更、追加申请尚未有定论,但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作为执行领域律师,在协助申请人办理此时的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的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因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更能体现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执行领域律师在处理此类财产保全申请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执行领域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执行法院在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以及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分别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全,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提醒大家:

作为执行领域律师,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申请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期待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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