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1 17:03:16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涉及诸多法律风险与规范。为了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法律对公司提供担保制定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公司从事担保行为在原则上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自行决定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这体现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性。但同时,法律也对公司担保作出了必要限制,以防止公司利益受损,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若相对人善意,即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并且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则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经过适当的决策程序,避免因个人擅自决定而给公司带来风险。
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法律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此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源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其担保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通常经过了内部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公司再按照一般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进行。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在此情形下,由于全资子公司的利益与母公司紧密相连,实质上是公司为自己利益提供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所以可以认定此类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需额外的决议程序。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当达到这一表决权比例时,表明该担保行为得到了公司绝大多数有表决权股东的认可,可视为公司整体的意思表示,无需再遵循常规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其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关乎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需要更为严格的规范。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此外,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也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
-但对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除非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若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若公司违反上述关于担保的特别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如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经授权时,担保合同对公司及分支机构通常也不发生效力。在这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依据担保合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即便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且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若公司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若公司有过错,同样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公司担保规定还可能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对于公司而言,可能面临声誉受损、商业信誉降低等后果,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若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其行为的违法严重程度。
公司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涵盖了担保的各个方面,从基本规定、决议程序到特殊情形,再到分支机构担保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公司在进行担保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保护公司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
律师解析:
公司提供担保须严格遵循决议程序,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相对人应审查决议文件,确保善意;上市公司及分支机构担保另有特殊规定,违规将导致担保无效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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