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2 14:58:41
引言: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是其对执行程序中特定事项进行处分的直接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律为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情形、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书面同意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是其对执行程序中的特定事项,如变更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等,明确表示同意的法律文件。该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具体明确,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书面同意的作出,需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愿,任何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均可能导致同意的无效。
二、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常见情形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是和解协议成立的核心要件。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执行程序可以中止或终结。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如需变更或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除符合法定情形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外,若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特别是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等情形下,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是启动审查程序的前提。
(三)对特定执行标的的豁免执行
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豁免执行的财产(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等),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该部分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方可执行。这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尊重,以及申请执行人处分权的行使。
(四)暂缓执行与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三、书面同意的法律效力
(一)对执行程序的约束力
申请执行人一旦作出书面同意,即对执行程序产生约束力。例如,其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并暂缓执行后,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一般不得擅自申请恢复执行;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二)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效力
书面同意往往涉及申请执行人对自身债权的处分,如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延长履行期限等。该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得随意反悔。
(三)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影响
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合法的书面同意,并据此调整执行方案。例如:根据其同意,法院可以中止调查措施、暂缓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四、书面同意的撤销与无效
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其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意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属无效。同意的无效或撤销,可能导致执行程序回到原有状态,申请执行人可重新主张权利。
五、未取得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
对于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方可推进的执行事项,若未能取得其同意,执行法院不得强行推进。例如: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程序应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即使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通常不作终结处理,而是采取定期查询、限制消费等措施后暂停执行。
六、特殊情形下的同意要求
(一)参与分配方案的表决
在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时,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需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如对方案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若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其沉默或书面认可视为同意,方案即生效。
(二)对流拍财产的接受以抵债
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以书面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法院审查同意后作出裁定,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时转移。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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