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10:32:37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变更裁定,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该变更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普通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执行和解协议变更内容的,可以自收到变更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不服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裁定的,必须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执行和解协议变更后,当事人对变更内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执行和解变更争议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适用解释:该条文为执行和解变更争议提供了程序救济依据。
争议性质:此类纠纷源于执行程序,是针对法院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衍生诉讼。
救济途径:法律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当事人必须通过此程序寻求救济。
起诉期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15日时限,自收到变更裁定之日起算。
举证责任: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裁定错误,如原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变更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
对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行动建议:
立即确认收到裁定的日期,确保在15日内起诉
撰写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
收集关键证据,如原和解协议、变更裁定、履行凭证等
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风险提示:
超期起诉将导致败诉
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
错误选择诉讼程序将不被受理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裁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不服该裁定,务必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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