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退还诉讼费用不得立执行案件

2025-06-18 14:13:56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的退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关于退还诉讼费用不得立执行案件这一重要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在各有胜败时,按诉讼情况确定负担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这清晰地表明了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法院有义务进行退还。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这为退费时间给出了明确限制。

在过去存在一种情况,当原告胜诉后,法院往往要求原告通过执行的方式取得诉讼费用,而不是直接向其退费。这给胜诉方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和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其中第一条6项明确: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这一规定旨在简化退费流程,切实减轻胜诉方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胜诉方能够及时、便捷地拿到应退还的诉讼费用,避免因繁琐的执行程序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线下退费流程

网上退费流程

退还诉讼费用不得立执行案件这一规定,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当事人应了解自身权益和退费流程,法院也应积极落实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悠然律师提醒大家:

胜诉方注意!法院应自文书生效 15 日内主动退还预交诉讼费,不得立执行案请及时提交申请,保留票据,遇拖延可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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