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公司未清算的变更与追加:法律实务全解析

2025-08-07 16:35:09

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吊销或歇业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直接导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而债权人却面临权利实现无门的困境。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公司已经终止却未进行清算时,如何通过变更、追加相关责任主体继续推进执行程序,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结合实务,解析如何有效追加责任人。

公司未经清算即终止引发的执行困境主要表现为三类: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针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针对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追加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这一规定从反面强调了在存在可追加主体时,应优先变更追加而非终结执行。

-注销程序不合法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常见股东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或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

-导致无法清算因未清算即注销,客观上造成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清,责任财产无法清理分配。如公司账册丢失、财产混同等。

-责任主体特定仅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小股东或无过错股东通常不被追加

-公司已解散包括被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

-财产被无偿接受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未支付对价情况下取得公司财产,如无偿接收公司车辆、房产、设备等。

-出资瑕疵事实包括未按期缴纳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需结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书面承诺第三人(如股东、清算组成员等)向登记机关或执行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自愿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销程序完成基于该承诺完成公司注销登记。

-生效法律文书、公司注销证明

-未经清算证明(如无清算报告)

-承诺类:工商档案中的《承诺书》

-财产接收类:资产转移协议、银行流水

-清算责任类:怠于清算证据(如超期未组清算组)、账册灭失证明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及证据

-法院审查(可听证)后作出裁定

-不服裁定可提执行异议之诉

-①紧盯被执行人动态,发现注销/资产转移立即行动

-②重点收集"未经清算""财产转移""承诺文件"证据 

-① 逃避清算将面临连带责任 

-② 工商承诺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 无偿接收财产需核查债务清偿情况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公司未清算时的变更追加规则,是破解“僵尸企业”执行难的关键制度设计。通过将责任延伸至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有效防止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司法权威。然而,该规则的适用需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不当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损害股东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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