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

2025-08-11 16:16:22

近期,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他在案件中已胜诉,但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而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完成注销。注销过程中,公司股东出具了承诺书,声明该笔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他问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这一情形在执行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很多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认为“有了承诺,就能直接追加执行”。事实上,情况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但公司在履行前注销。在注销前或注销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向债权人或法院出具书面或口头承诺,表示由其个人承担债务。

办理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手续时,有股东提交承诺书,声明“债务已清偿或由本人承担”。此类承诺往往作为工商程序文件提交,但在执行阶段,其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仍存争议。

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出面表示愿意代偿,债权人往往期待能够直接执行。但若承诺未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存在程序障碍。

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承诺,可能构成债务加入(即作为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或股东的清算责任(公司注销时未清偿债务,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性质不同,处理路径就不同。

即便承诺符合《民法典》《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具备书面担保合同的形式,债权人仍需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裁判,方可在执行中适用。若仅为单方承诺或工商备案文件,法院在执行阶段直接变更、追加的依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责任,或法律明确规定其直接承担责任。仅凭承诺书而无其他法律依据的,法院一般会建议债权人另行起诉。

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被判支付200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启动注销程序。注销时,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承诺书,表示“公司债务由我个人承担”。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发现公司已注销,遂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认为: 

承诺书未列明具体债务范围和金额,亦未经债权人确认;现有生效判决仅明确公司为义务主体;法律并无直接规定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承诺人。

-1、务必在承诺阶段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责任方式和范围。 

-2、尽量在执行程序中促成法院出具调解书,将第三人的责任纳入生效法律文书,从源头解决执行障碍。 

-3、密切关注公司注销公告期,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追加,防止债务逃避。

-1、慎作出承诺,避免因一纸承诺在日后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限定承诺责任范围及条件,防止无限责任风险。 

-3、在债务金额和性质未核实前,不宜轻率承诺。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孙树明律提醒大家:

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从表面上看是积极配合执行,但从法律程序角度,并不必然导致其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取决于承诺是否已经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是否符合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情形。债权人和承诺人均应在承诺阶段谨慎处理,以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诉讼与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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