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庭审无小事!违反法庭规则的罚款、拘留指南

2026-02-05 16:18:57

法庭是定分止争的神圣场所,庭审秩序的维护直接关系司法权威与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法律条款,详解民事审判中罚款、拘留的适用情形与实务要点,提醒诉讼参与人敬畏法庭、恪守规则。


一、违反法庭规则的典型情形:这些行为必遭惩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行为常触发罚款、拘留:

1.扰乱庭审秩序类哄闹、冲击法庭,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拍照(如山西张某案中,庭审时擅自拍照且拒不删除);

2.对抗司法人员类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法警(如辽宁刘某案中,撕毁笔录并追打法官);

3.妨害诉讼进程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拒不履行法庭指令,聚众哄闹法庭(如浙江刘某 1、刘某 2 案中,公然鼓掌喧闹、闯入审判区);

4.藐视法庭权威类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恶意拖延诉讼,对法庭决议公然挑衅。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罚款拘留的“红线”

(一)核心法律条款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罚款、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划定处罚幅度—— 个人罚款最高 10 万元,单位罚款 5 万至 100 万元,拘留期限均为 15 日以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化“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扰乱法庭秩序” 等具体情形的处罚适用。

(二)处罚梯度示例

行为情节

处罚方式

案例参考

情节较轻(如首次轻微喧哗)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

情节一般(如擅自拍照、辱骂工作人员)

罚款

张某案中若未发生肢体冲突,可单处罚款

情节严重(如殴打司法人员、聚众哄闹)

拘留 + 罚款

张某案被拘留 10 日,可并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如致庭审中断、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案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获刑 8 个月


三、典型案例:这些“任性” 行为的代价

案例 1:庭审拍照拒删,肢体冲突遭拘留

山西晋中中院审理某民事案时,当事人张某未经准许拍摄庭审画面,审判长要求删除后拒不配合,还与值庭法警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庭审中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 10 日的决定。

案例 2:撕毁笔录追打法官,从拘留升级刑事追责

辽宁大连某离婚案中,刘某因不满调解笔录内容,当庭撕毁文书并追打法官致轻微伤。因其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超出罚款拘留的惩戒范围,最终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


四、实务操作要点:处罚程序与权利救济

1.处罚程序罚款、拘留需经法院院长批准,出具《决定书》;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拘留措施,再补办批准手续。

2.救济途径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关键提醒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若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如故意伤害司法人员),将从“强制措施” 转为 “刑事追责”。



律师解析:

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法庭规则并非“形式主义”,而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防火墙”。无论是当事人、代理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应遵守庭审纪律:不随意拍摄、不喧哗吵闹、不挑衅司法权威。罚款与拘留的核心目的,不仅是惩戒个别违法行为,更是维护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秩序。

诉讼之路需“理性” 护航,任何试图挑战法庭规则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8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

电话:010-5365927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33层
备案号:京ICP备2023009540号-1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