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妨碍执行代价几何?民事执行罚款金额全解析

2026-02-26 11:48:30

民事执行是胜诉权益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但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方通过转移财产、侮辱执行人员、拒不协助等方式妨碍执行,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对此,法院可依法适用罚款措施,以财产惩戒倒逼义务履行。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新规定及典型案例,详解妨碍执行的罚款金额标准、适用情形与实务要点,一文读懂“任性抗执” 的金钱代价。


根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金额划分为两类主体标准,无下限限制,上限明确刚性:

·个人罚款金额最高 10 万元以下(适用于被执行人、案外人、协助执行个人等);

·单位罚款金额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适用于协助执行单位、恶意串通的企业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可罚款的妨碍执行行为,核心包括:

1.隐藏、转移、变卖已查封 / 冻结财产(如重庆李某转移拆迁款案);

2.侮辱、威胁、殴打执行人员(如河南李某某辱骂干警案);

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配合);

4.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执行(如次债务人拒不提供财务报表);

5.虚假申报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


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时,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利息计算争议,连续三次电话辱骂执行干警,态度嚣张且拒不配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作出罚款 3 万元、拘留 15 日的决定,李某某最终足额缴纳罚款。

·金额解读:该行为属“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罚款金额处于个人标准的中等水平(3 万元<10 万元上限),体现 “情节轻重” 裁量原则。

重庆江津法院执行一起工伤赔偿案时,被执行人李某将 40 万元拆迁款转移至儿子杨某账户,母子串通规避执行。法院认定二人构成 “隐藏、转移被执行人财产”,分别对李某罚款 3000 元、杨某罚款 2000 元,二人最终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金额解读:因当事人事后积极悔过、履行义务,法院从轻裁量,罚款金额远低于法定上限,凸显“惩戒与教育结合” 原则。

某民间借贷案中,法院通知次债务人(某公司)支付被执行人到期工程款,但该公司以“无到期债权” 为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决定。

·金额解读:单位罚款起步 5 万元,该案因情节较重(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执行受阻),罚款金额高于起步线,低于 100 万元上限。


法院确定具体罚款金额时,主要考量:

1.妨碍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执行中断、财产损失);

2.当事人主观恶意(故意规避 vs 过失违规);

3.事后补救态度(是否主动履行、悔过、补缴罚款)。

1.罚款可单独适用,也可与拘留合并适用(如案例 1 中的 “罚款 + 拘留”);

2.同一妨害行为不得连续罚款,但新的妨害行为可再次处罚;

3.罚款需经法院院长批准,出具正式《罚款决定书》,程序违法可撤销。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执行。



律师解析:

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民事执行中的罚款金额,以法定幅度为基础,以行为情节为依据,既体现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也保留合理裁量空间。从 2000 元的轻微罚款到 10 万元的顶格处罚,背后是对妨碍执行行为的精准规制。

提醒各类诉讼参与人:生效裁判的履行是法定义务,转移财产、辱骂干警、拒不协助等行为,不仅无法逃避义务,还将额外承担金钱损失,情节严重者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唯有主动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最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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