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科普 |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2026-03-27 16:47:43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将对其信用产生严重影响。但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被执行人不得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当事人认为不应被纳入而法院错误作出决定的,需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即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普通民事诉讼。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四种具体情形,均指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一核心要件的缺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适用解释:该条文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设立了绝对禁止纳入的主体例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适用解释:该条文为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供了申请纠正的救济途径。


二、案件情况分析

争议性质:此类纠纷源于对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决定的异议,属于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异议,而非独立的民事实体权利争议。

救济途径:法律为此设立了专门的“申请纠正”程序。当事人必须向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普通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期限:法律未设定统一的申请纠正期限,但建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尽快提出。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符合不得纳入的情形。如提供担保的,需提交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证明等;主张已查封财产足以清偿的,需提交财产评估报告、查封清单等。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认为自己符合法定不得纳入情形却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行动建议:

1.立即审查情形:对照法律规定,确认自身是否符合不得纳入的法定情形

2.准备纠正申请书:撰写书面纠正申请,明确请求撤销失信信息及事实理由

3.系统收集证据:根据主张的具体情形,整理并提供关键证据,如担保文件、财产查封清单、履行顺位证明、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等

4.向执行法院提交:将纠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至作出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5.咨询律师:鉴于程序的专业性,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风险提示:

证据风险:举证不能或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程序错误风险:错误选择执行异议之诉或普通诉讼将不被受理

复议时效风险: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必须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解析:

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是法律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若您被纳入失信名单但认为自己符合上述情形,务必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该程序不同于执行异议之诉,有其特定的申请对象和复议渠道。建议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信用受损持续扩大,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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