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14:44:35
引言:
“纳入失信名单”是民事执行中极具震慑力的信用惩戒手段,一旦被纳入,被执行人将在出行、融资、消费等多方面处处受限。但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不还钱,就会自动被纳入失信名单”。事实上,纳入失信名单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绝非“随口决定”。今天,我们结合法律条款和真实案例,一步步拆解民事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完整流程,讲清每一步的核心要点。
首先明确核心前提:
纳入失信名单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法定程序”,既要彰显信用惩戒的刚性,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构成了完整的程序规范。
第一步:
前置条件审查——明确“谁能被纳入”。并非所有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都能被纳入,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具有《失信规定》第一条明确的6种情形之一,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同时需注意排除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查封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为未成年人,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这体现了惩戒的审慎性。沙湾市法院曾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虽未履行义务,但因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未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步:
程序启动——申请或依职权发起。纳入失信名单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兼顾当事人权利与法院职责。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纳入情形,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的线索、违反财产报告的证明等;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法官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法定情形,可直接启动纳入程序。
第三步:
法院审查与决定——核心环节不缺位。法院收到申请或启动依职权程序后,需在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制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明确纳入理由、纳入期限(一般为2年,情节严重可延长1-3年),由院长签发后生效;审查不通过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说明不予纳入的理由。
结合真实案例更易理解:卧龙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债务纠纷中,被执行人杜某拒不露面、不申报财产,企图逃避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法院经审查,确认杜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纳入决定,签发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四步:
名单公布与惩戒实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决定书生效后,法院会将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实施联合惩戒。比如杜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其信息被公布在法院公众号,经广泛转发,杜某因名誉受损、出行受限,最终主动履行全部债务。
第五步:
救济与删除——保障权利、留有退路。被执行人若认为自己不应被纳入、信息不准确,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3日内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法院会在3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解析:
纳入失信名单不是“一劳永逸”,若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理由骗取删除(如溧阳法院案例中,狄某某谎称患病申请解除失信,实则赴港澳赌博),法院将依法重新纳入,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可概括为“审查—启动—决定—公布—救济”五步,每一步都有明确法律依据。这一程序既守住了司法权威,通过信用惩戒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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