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0 17:07:47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其信用状况产生严重影响,直接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纳入名单的当事人认为纳入错误或信息不准确的,有权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审查结果不服的,需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申请纠正的三种法定情形,涵盖纳入错误、信息不准确以及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等情形,是当事人启动纠正程序的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法院审查纠正申请的程序框架,明确了审查期限(十五日)、处理期限(三个工作日)、复议申请期限(十日)以及复议审查期限(十五日),是审查和处理的直接程序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法院主动纠错的义务,与申请纠正程序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失信信息纠正的制度保障。
二、案件情况分析
申请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被执行人等利害关系人。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纠正申请,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审查期限: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
审查结果处理: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撤销失信信息或更正信息);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作出驳回决定。
救济途径: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必须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应纳入、信息不准确或应予删除的法定情形,如已履行完毕的凭证、担保合同、财产查封清单、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等。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必须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动建议:
1. 核实情形:立即对照法定情形,确认自身是否属于不应纳入、信息不准确或应予删除的情形
2. 准备申请材料:撰写书面纠正申请,明确请求撤销或更正失信信息的事实和理由
3. 收集关键证据:系统整理并提供支持申请的证据,如履行凭证、担保文件、查封清单、结案文书等
4. 向执行法院提交:将书面纠正申请及证据材料提交至作出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5. 关注复议时效:如收到驳回决定,务必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 咨询律师:鉴于程序的专业性,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风险提示:
- 举证风险:举证不能或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 复议时效风险:超期申请复议将丧失救济权利
- 程序错误风险:错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其他诉讼将不被受理
- 复议不停止执行风险:复议期间失信信息继续公开,信用惩戒措施不暂停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失信信息纠正的审查和处理是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若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务必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法院的审查期限为十五日,处理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效率较高。如对驳回决定不服,必须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该期限为不变期间,逾期将无法救济。建议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信用受损持续扩大,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8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