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1:41:42
在债权实现过程中,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常见方式,但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风险与实务要点。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协议订立前的准备、协议订立时的条款设计及协议履行后的风险防控三个维度,系统梳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核心内容,为当事人合法合规处理债务问题提供参考。
一、协议订立前:抵债物核查与法律依据梳理
为确保以物抵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协议订立前需完成抵债物的全面核查,并明确相关法律依据,为后续操作奠定基础。
(一)物权归属核查:排除权利瑕疵
针对不同类型的抵债物,应通过法定途径核实其物权归属,避免因物权瑕疵导致协议无效或履行不能:
1.不动产(如房产):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抵债物所有权人是否为债务人,同时核查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
2.特殊动产(如车辆):审查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档案查询,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挂靠等情形;
3.一般动产(如奢侈品、设备等):要求债务人提供购买发票、权属证明、鉴定报告等材料,核实动产实际占有与所有权是否一致,排除租借、代持等权属争议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未完成交付的动产,其物权未发生转移,若以此类财产抵债,债权人无法取得合法物权。
(二)抵债物价值评估:确保债权足额受偿
为避免因抵债物价值与债务金额不匹配导致债权受损,需委托专业机构对抵债物进行价值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不动产评估: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房龄、区位、规划用途、是否存在违建等因素,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拒绝以口头报价或自行估算作为定价依据;
2.特殊动产评估:针对车辆等特殊动产,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核查车况、保养记录、出险历史,结合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价值,避免接收事故车、泡水车等价值贬损严重的财产;
3.一般动产评估:对于奢侈品、生产设备等,委托行业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真伪核验与成色评估,明确其实际市场价值,不得按原价或名义价值折算抵债。
需特别注意,抵债物评估价值应与债务金额(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基本匹配,若价值差额较大,应通过协商约定补足差价或调整抵债范围,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协议订立时:条款设计与法律条款衔接
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条款设计直接影响协议效力与履行效果,需结合法律规定明确核心内容,避免条款模糊或缺失。
(一)抵债物基本信息:明确标的属性
协议中需详细列明抵债物的具体信息,确保标的可识别、无争议:
1.不动产:载明不动产坐落(精确到门牌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规划用途,同时注明“无抵押、无查封、无其他权利限制” 等权属状态;
2.特殊动产:注明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车牌号、注册日期、行驶里程,明确“无抵押登记、无重大事故记录、无权属纠纷” 等内容;
3.一般动产:描述动产的品牌、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存放地点,附购买凭证、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协议附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清晰明确的抵债物信息,是双方全面履行义务的前提,可有效避免后续因标的描述不清产生的履行争议。
(二)交付与过户条款:明确履行期限与责任
交付与过户是物权转移的关键环节,协议中需严格约定相关事宜:
1.交付义务:明确债务人交付抵债物的期限(具体到年月日),约定交付时需一并移交的相关凭证(如不动产钥匙、动产购买发票、设备合格证等),并要求双方签署《抵债物交付确认书》,载明交付时间、物品状态等内容;
2.过户义务:针对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特殊动产,明确过户手续的办理主体(通常由债务人负责)、办理期限(自交付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同时约定过户相关税费的承担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需明确具体比例或金额)。
需避免使用“尽快办理”“协商确定” 等模糊表述,此类表述易导致履行期限不确定,增加协议履行风险。
(三)债务抵销范围:明确债权债务终止边界
协议中需清晰界定抵债物所抵偿的债务范围,避免后续债权债务关系不清:
1.抵偿内容:明确抵债物对应的债务构成,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计算至具体日期)、违约金、逾期罚息等,分项列明金额;
2.剩余债务处理:若抵债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需约定剩余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若抵债物价值超出债务金额,明确债权人应返还差额的期限与方式。
示例条款:“本协议项下,债务人以位于 XX 市 XX 区 X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XXX)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借款本金 50 万元、截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的利息 5 万元;剩余违约金 2 万元,债务人应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只有明确抵债所覆盖的债务范围,才能确定债权债务终止的具体边界,保障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四)瑕疵担保条款:防范后续风险
为应对抵债物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协议中需设置瑕疵担保条款,明确债务人的担保责任与违约处理方式:
1.权利瑕疵担保:债务人承诺抵债物不存在抵押、查封、租赁、继承纠纷等权利瑕疵,且对抵债物享有完整所有权;
2.质量瑕疵担保:债务人承诺抵债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如不动产无渗漏、结构损坏,动产无功能故障等),符合正常使用标准;
3.违约处理:约定若发现抵债物存在未披露的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债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如 7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等值抵债物、偿还全部债务),并承担债权人因此支出的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
三、协议履行后:执行监督与证据留存
协议订立后,需通过有效的执行监督与证据留存,确保协议履行到位,防范后续纠纷。
(一)交付与过户监督:确保物权转移
1.动产交付监督:债务人交付动产时,债权人应现场核查动产状态,对照协议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交付确认书》,避免事后就动产状态产生争议;
2.不动产与特殊动产过户监督:债权人应督促债务人按协议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及时查询过户进度,确保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变更或动产抵押注销、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确认物权正式转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或过户义务,债权人可依据此条款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证据留存:保障维权有据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需全面留存与协议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核心证据: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原件、《抵债物交付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机动车登记证书(过户后)等;
2.辅助证据:抵债物评估报告、权属核查材料(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车辆档案查询记录)、债务人提供的购买凭证与鉴定报告、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需经对方同意)等。
律师解析:
上述证据应妥善保管,在债务人违约或产生权属争议时,可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提高诉讼或仲裁的胜诉概率。
通过以上步骤,可有效规范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债权依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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