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17:07:45
引言: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外和解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重要方式,直接影响执行进程与当事人权利实现。若当事人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效力等产生争议,需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非随意终止或变更执行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执行外和解协议的订立原则与形式要求,允许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自主约定,书面形式可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解释:此条文规定了被执行人违约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明确恢复执行原文书与起诉主张和解协议权利两种选择,赋予申请执行人灵活维权空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执行外和解在诉讼程序中的基础地位,强调和解协议需记录备案,同时明确欺诈、胁迫情形下及不履行时的恢复执行规则。
争议性质:执行外和解争议源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效力或变更等产生分歧,属于执行程序衍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独立的全新实体纠纷。
救济途径:法律提供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与起诉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需根据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不可超出法定范围主张权利。
时间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原文书需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就和解协议起诉的,需符合民事诉讼时效规定,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举证责任:主张和解协议无效、可撤销或对方违约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证明受欺诈、胁迫的证据,或对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凭证等。
行动建议:
1.核查协议:仔细梳理执行外和解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确认争议核心问题。
2.选择路径: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文书,或就和解协议起诉;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优先申请恢复执行。
3.收集证据:整理协议文本、沟通记录、履行凭证等关键证据,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支撑,如对方未付款的银行流水、违约沟通截图等。
4.依法申请或起诉:申请恢复执行需向原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材料;起诉则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及证据,若协议约定管辖,优先按约定处理。
5.咨询专业人士:因执行程序与协议争议处理存在专业性,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明确最优维权方案。
风险提示:
时效风险:超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恢复执行,或超诉讼时效起诉,将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证据风险:举证不足或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可能导致主张不被法院采纳。
路径选择风险:错误选择救济路径,如应申请恢复执行却盲目起诉,可能延误维权时机。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外和解虽为当事人自主约定,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出现争议时,务必在法定时效内,结合争议类型选择正确救济方式,同时注重证据留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不当或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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