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3 15:31:08
在商业往来与民事纠纷解决中,和解协议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然而,当双方精心达成的和解协议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成为实践中的常见难题。本文将从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出发,系统分析无法履行的成因与场景,详细阐述救济路径与举证要点,并提供实务层面的预防建议,为当事人应对此类问题提供全面指引。
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46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这种合同属性决定了和解协议的履行遵循契约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效力因生成场景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形成了效力分层体系。
诉讼中的和解协议若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则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则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协议不直接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法律为其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通道: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既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这种 "二元救济" 模式体现了法律对执行和解灵活性的特殊考量。
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和解协议则完全遵循普通合同的效力规则。根据《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这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后才能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强调,无论是何种场景下的和解协议,其有效性都必须满足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协议可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成因复杂多样,实务中主要可分为主观违约与客观履行不能两大类,不同成因对应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主观违约是最常见的情形,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此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 2025 年上海某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管理层变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认定其构成主观违约,不仅判决继续履行协议,还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该违约金虽高于实际损失,但因未超过 30% 的法定上限而未获调整。
客观履行不能则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情形。新冠疫情期间,大量商事和解协议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法院多依据《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酌情减免责任。而情势变更制度在和解协议中的适用更为严格,需满足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等要件。2025 年北京某房屋租赁和解协议纠纷中,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租赁标的被征收,法院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执行和解中的特殊履行障碍值得单独关注。根据司法解释,若和解协议约定 "以物抵债" 且已实际交付财产,即使协议其他条款未履行,法院也将终结原判决执行。但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和解协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则可能构成《刑法》第 313 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这种刑事风险警示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根据协议性质与具体情形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实务中形成了从协商补救到司法救济的完整路径体系。
协商与调解作为非诉救济方式,在协议无法履行初期应优先考虑。双方可就变更履行期限、调整履行方式或替代履行方案等达成新的合意,形成补充协议。2025 年司法实践强调,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履行障碍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效率高,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尤其适用于仍有长期合作意愿的当事人。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必要选择,具体路径因和解协议类型而异。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 "救济选择权":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和解协议本身提起诉讼。两种路径各有优劣:恢复执行程序简便但只能依据原判决内容;另行起诉可主张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但程序周期较长。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执行后,已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且不得再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对于普通民事和解协议,守约方的救济方式更为丰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主张以下权利:一是请求继续履行,适用于标的为非金钱债务且具备履行可能的情形;二是主张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三是请求支付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超过或低于实际损失 30%),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在 2025 年广州某股权转让和解协议纠纷案中,法院最终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将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调整至合理范围。
特殊情形处理需要特别关注。当和解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时,主张撤销协议的一方需对 "存在对协议核心要素的错误认识"、"误解系自身过失导致" 及 "造成较大损失" 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协议被撤销后,双方应恢复至协议订立前的状态,已履行的部分可要求返还。若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可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和解协议纠纷解决中,举证能力直接决定救济效果,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规则。
主张对方违约的当事人需提供基础证据链,包括:一是和解协议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证明协议成立及具体内容;二是履行情况证据,如付款凭证、交货单据等,证明己方已履行义务或对方未履行义务;三是损失证明材料,包括损失计算依据、相关票据、鉴定意见等,用于主张赔偿金额。2025 年最新案例显示,电子证据的效力得到进一步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经公证后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需完整呈现沟通过程。
针对不同抗辩理由,举证责任分配各有侧重。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该事实与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以及已及时通知对方等要件;主张情势变更则需提供证据证明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及该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在主观违约情形中,违约方需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守约方只需证明协议存在及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即可。
证据保全技巧在实务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和解协议谈判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说明等;对于口头协商内容,应及时制作备忘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履行过程中,所有交付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都应规范留存。特别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应注意保存法院的执行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这些文件在后续恢复执行或诉讼中具有重要证明力。
律师解析:
与其在协议无法履行后寻求救济,不如在订立阶段就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一份精心设计的和解协议能够有效降低履行风险,减少后续争议。
违约责任条款的精细化设计是关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计算方式或具体金额、损失赔偿范围等内容,增强可操作性。2025 年实务经验表明,约定 "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根本违约时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 等具体条款,在后续争议解决中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可约定担保条款,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设定抵押、质押,当一方不履行时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履行保障条款能够提高协议的可执行性。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报告等机制,动态监控履行情况。对于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应当设置中期评估与调整条款,允许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对履行方式进行变更。明确的履行期限与地点约定也至关重要,模糊的时间节点往往成为后续履行争议的导火索。
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可减少救济成本。协议中应当明确选择诉讼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和解协议,可约定 "先予履行" 条款,要求一方先履行部分义务以展示诚意,同时设置相应的担保措施。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鼓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这类条款在诉讼中通常会得到支持,能够有效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和解协议作为纠纷解决的 "契约桥梁",其顺利履行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当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根据具体场景选择最优救济路径,同时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在商业实践中,更应注重和解协议的精细化设计,通过完善的条款设置防范履行风险,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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