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0 11:10:49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基于执行担保追加被执行人,将直接涉及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法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而不能直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一、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执行担保发生后,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适用解释:该条规定了执行担保的适用情形及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在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裁定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
适用解释:该条进一步明确,执行担保可参照适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解释:该条为执行担保引发的争议提供了程序救济途径,即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件情况分析
争议性质:此类争议因执行担保是否成立、担保责任范围等程序性问题引发,属于执行衍生诉讼,不构成独立的民事纠纷。
救济途径:必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异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此类争议。
起诉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追加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诉权。
举证责任: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担保未成立、已履行或担保范围不足等事实,以推翻追加裁定。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对因执行担保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行动建议:
1. 确认收到追加裁定的日期,确保未超过15日起诉期限;
2. 撰写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请求判决不承担担保责任;
3. 系统整理证据,如担保合同、履行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4. 向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5. 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应对程序复杂性和举证难度。
风险提示:
1. 超期起诉将直接导致无法获得救济;
2. 证据不足或错误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误用普通诉讼程序将不被法院受理。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担保引发的追加裁定事关重大,若对该裁定不服,务必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间,逾期起诉将无法获得救济。建议尽快搜集有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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