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诺解读|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及对应救济策略

2025-09-12 10:57:16

执行和解作为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自主处分权利的重要机制,其核心矛盾在于“协议约定与法定规则的效力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虽基于当事人自愿成立,但效力并非绝对独立 —— 其既可能因内容瑕疵被认定为无效,也可能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效力冲突,更涉及第三人(担保人、代偿人)责任的效力穿透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围绕 “和解协议履行争议的定性”“担保条款的效力边界”“救济路径的选择冲突” 等问题,裁判尺度常存差异。本文立足实务场景,以典型争议为切入点,解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及对应救济策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明确指引。


执行和解协议本质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变更,但其效力并未否定原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二者的效力冲突集中体现在“履行争议” 场景中,实务中需把握两类核心裁判规则:

实务中常出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的情形,此时法院的裁判逻辑需区分 “协议效力状态”:

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放弃部分债权”(如 “原判决 10 万元,同意仅履行 8 万元”),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能否反悔并主张恢复执行原判决?实务中裁判规则需区分 “放弃的性质”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保障履行的重要手段,但实务中因“条款表述模糊”“担保人抗辩” 等问题,常出现效力争议,核心裁判规则集中于两点: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一,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中需明确“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意法院直接对本人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担保条款不具备 “直接执行力”,申请执行人需另行起诉主张担保责任。实务中需注意:

担保人常以“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不知晓协议内容”“担保期限已过”等为由抗辩,法院的裁判逻辑需区分抗辩事由的性质: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恢复执行原判决” 或 “另行起诉”,二者的效力差异直接影响权利实现效率,实务中需根据场景精准选择:

以下情形中,恢复执行的效力更优,可快速实现权利:

以下情形中,另行起诉更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额外利益,体现协议的效力价值:

当事人约定“以房产、车辆等实物抵债” 的,协议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需把握:

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履行义务” 的,构成债务加入,其效力认定规则为: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张玉文律师提醒大家: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与 “法定执行规则” 的平衡。实务中需避免 “重协议约定、轻法定要件” 的误区,重点关注 “担保条款的直接执行约定”“放弃债权的条件限定”“救济路径的效力差异” 三大核心要点。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签订协议时需明确关键条款的效力要件,留存书面证据;对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而言,需清晰认知自身义务的效力边界,避免无依据抗辩。未来,随着执行规范的进一步细化,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将更趋统一,其在化解执行僵局中的作用也将更精准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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