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5:15:11
一、引言:
在民事执行领域,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情况时有发生,而当申请执行人出现分立情形时,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较为复杂,需要我们仔细梳理和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为申请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实际案例:
在广州市某自行车公司与惠州某交电经营部货款纠纷执行案中,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自行车公司经历了一系列公司架构变动。先是广州某摩托公司吸收合并了广州市某自行车公司与华南某设备公司,之后广州某摩托公司又分立为广州某实业公司和广州某管理公司。此时,广州某管理公司称本案债权已划分至其名下,并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经法院审查,确认该债权已按公司内部决定由广州某管理公司承受,最终同意了其变更申请。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依分立协议约定承接债权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能够顺利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
三、实践操作:
在实践操作中,若分立后的新公司想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分立协议的约定:分立协议应清晰明确地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由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这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起草和签订分立协议时,务必严谨细致,对债权债务的承接作出准确无误的安排。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新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变更时,要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分立协议、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相关监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等,以证明自身确实依协议承接了债权。这些材料能够有力地支持新公司的变更申请,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3.通知被执行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被执行人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前置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分立后承接债权的新公司负有将承接债权事宜通知各被执行人的义务。完成通知义务,能使变更申请更符合法院的审查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尽管申请执行人分立后的债权承接与普通债权转让有所不同,但从保障债务人知情权和交易稳定性角度考虑,通知被执行人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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