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 17:51:30
引言:
在商业实践中,部分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后,通过隐蔽手段抽逃出资,随后迅速转让股权以逃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即使股东已转让股权,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及追加规则,为债权人提供维权指引。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包括:
1. 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资金(如验资后以“借款”名义转回股东账户);
2.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如向亲属或关联公司无对价转账);
3. 制作虚假报表虚增利润分配;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抽回行为。
关键要件:
时间:公司成立后,出资已实缴到位;
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未签订真实合同或未评估对价;
结果: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若主张股东抽逃出资,仅需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如验资后资金异常转出、关联交易记录等),股东则需自证资金转出的合法用途(如真实交易合同、还款凭证等)。
常见证据:
银行流水(验资后短期转出大额资金);
工商档案(未履行减资程序);
关联方交易记录(如亲属账户收款)。
三、抽逃出资股东的追加规则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第19条:
1. 未转让股权的股东:可直接申请追加(第18条);
2. 抽逃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可追加(第19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包括抽逃出资情形)。
实务要点: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追加前提(需终本裁定);
责任范围“以抽逃出资本息”为限;
受让股东若明知抽逃事实,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权人维权策略
1. 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锁定资金异常流向;
2. 申请执行法院调查令,核查股东及关联方账户;
3. 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若被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新《公司法》强化责任
2024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
董监高连带责任: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需赔偿;
刑事风险:数额巨大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最高7年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简称“执诺律所”)成立于2008年 ,执诺全球总部坐落于北京市国贸CBD核心商圈富尔大厦33层,紧邻中央电视台。17年来执诺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境内外非诉业务、重大疑难案件、刑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大标的执行案件等领域,现已成为业内优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百余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2000余名海内外合作律师。律所秉承“诚信、创新、高效、负责”的服务原则,坚持“专业化、透明化、标准化”的发展理念,融合互联网、大数据,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传媒化、定制化”的企业全方位风险防控精品律所。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