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4 16:17:42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被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如何继续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如何衔接?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推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问题进行全面解析,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机关法人被撤销引发的执行主体困境
机关法人作为国家行政、司法等职能的承担者,在民事活动和执行程序中具有特殊地位。当机关法人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终止时,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往往陷入停滞。
例如:某县工商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之前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权利主体的缺失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追究,也可能使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人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承担。但在执行程序中,这种权利义务的承继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即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这一程序的规范运行,是保障执行程序连续性、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
二、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核心规则
针对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的变更、追加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规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一是优先由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承接申请执行人资格;
二是在没有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且权利承受主体不明确时,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承接。
这一规则既符合法人权利义务承继的基本法理,也充分考虑了机关法人撤销后的实际情况,为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实务解析: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具体情形
(一)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
在机关法人被撤销后,通常会有其他机关法人继续履行其原有的部分或全部职能。例如:某省物价局被撤销后,其价格监管职能由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此时,继续履行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可申请变更为原物价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适用条件:
1.原申请执行人为机关法人且已被撤销;
2.申请人为继续履行原机关法人职能的主体;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属于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其职能” 并不要求完全承接原机关法人的所有职能,只要承接了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相关的职能即可。
例如:原机关法人同时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职能,其被撤销后,行政处罚职能由 A 机关承接,行政许可职能由 B 机关承接,那么在原机关法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A 机关即为继续履行相关职能的主体。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
当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时,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例如:某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直属的临时机构拆迁指挥部,该指挥部此前申请执行的拆迁补偿案件中,若没有其他机关继续履行指挥部的职能,且拆迁补偿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市政府作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即可申请成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适用条件:
1.原申请执行人为机关法人且已被撤销;
2.没有继续履行原机关法人职能的主体;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
4.申请人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在判断“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时,需要结合机构改革的文件、职能划转的规定等综合认定。若相关文件明确原机关法人的职能已被取消,不再由任何机关承接,则可认定为没有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而 “权利承受主体不明确” 通常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明确权利的归属,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未作出规定。
四、操作要点:申请变更、追加的程序与材料
(一)申请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1.立案:执行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2.审查:对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3.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追加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追加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原申请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2.原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如机构改革文件、撤销决定等;
3.申请人为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或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的证明材料:如职能划转文件、撤销决定中关于撤销主体的记载等;
4.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原申请执行人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文书;
5.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由其他主体承受的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对材料的具体要求存在差异,申请前应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风险提示:实务中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一)权利承受主体的明确性判断
在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 的情形需要准确把握。
例如: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权由特定机关行使,原机关法人被撤销后,该权利应依法由规定的机关承受,此时继续履行原职能的主体可能无权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因此,在申请变更、追加前,需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性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权利承受主体是否明确,避免因判断错误导致申请被驳回。
(二)证据材料的充分性与关联性
申请变更、追加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充分且与申请事项具有关联性。例如:证明申请人为继续履行职能的主体时,需提供明确的职能划转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记载承接的具体职能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相关;证明原机关法人被撤销时,需提供正式的撤销决定,决定中应明确撤销的时间、原因等内容。
若证据材料不充分或关联性不足,可能导致执行法院无法认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从而驳回申请。因此,在准备材料时,应仔细梳理相关证据,确保其能够充分支持申请主张。
(三)程序的及时性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相关主体应及时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避免因拖延导致执行程序停滞时间过长,影响权利的实现。同时,在申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审查工作,及时补充相关材料,确保程序的顺利推进。
六、结语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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