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3 15:36:33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拘传措施及随之进行的调查询问,旨在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及案件执行走向。若当事人对拘传决定或调查询问过程有异议,应通过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适用拘传的法定前提条件,即对象特定、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可以拘传其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拘传的核心目的是“接受调查询问”,并设定了询问的最长时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内容
适用解释:其中明确了调查询问应围绕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进行,并要求制作笔录。
二、案件情况分析
性质与目的:拘传中的调查询问是一种严厉的执行调查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强制被执行人到场,直接查明财产线索和履行意愿,排除执行障碍。
适用前提:并非对所有被执行人均可适用,必须满足“必须到庭接受调查”且“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条件。
询问内容:核心围绕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收入情况、近期财产变动、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原因等进行。
程序要求:必须依法出示拘传票,告知权利义务;调查询问应制作详细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间限制。
救济途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如认为拘传决定违法(如不符合条件、程序瑕疵)或调查询问中存在逼供、侮辱等违法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拘传及调查询问是突破执行僵局的重要措施。被执行人应正视其法律义务,配合调查;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应依法及时提出异议。
行动建议:
1.核实拘传合法性:收到传票时应严肃对待,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2.配合调查询问:被拘传到庭后,应如实回答与财产和履行能力相关的询问,虚假陈述或拒绝回答可能招致罚款、拘留。
3.核对询问笔录:认真核对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笔录是重要法律文件。
4.依法主张权利:如遭遇违法行为(如超时询问、刑讯逼供等),应记清人员、时间、情况,并在事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
5.寻求专业帮助:在接到传票或被拘传前后,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与义务,获取应对指导。
风险提示:
拒不到庭风险:符合条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直接导致被拘传,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虚假陈述风险:在调查询问中作虚假陈述或隐匿财产,一经查实,将构成妨害执行,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违法风险:法院未遵守两次传唤、超时询问等程序规定,当事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拘传是执行程序中一项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调查询问的顺利进行。被执行人应首先避免因无视传票而触发拘传条件。一旦被拘传到庭,则应在配合法院依法调查的同时,清晰知晓并维护自身程序性权利(如询问时间限制)。若整个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应果断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等渠道寻求救济,而非消极对抗或提起不相关的诉讼。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您准确判断程序合法性,并制定有效的应对与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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